尖峰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8-05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债券简称:13 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 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8元;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6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0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29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股本344,083,8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1,935,089.04元。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三、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9-82324699;传真:0579-82324699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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