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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
2020-07-31
本报讯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文件,尖峰药业公司持有的“尖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尖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6〕121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认定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人用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医药制剂商品上的“尖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品牌价值,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知名度,进一步加强了“尖峰”商标的保护力度。(周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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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根据企业的申请,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一种商标类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因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即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以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因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如在国外(《巴黎公约》成员国)受到抢注或侵权,企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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