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处置资产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8-05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8-032
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处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华山经管会”)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水泥”)签订了《协议书》,拟征收尖峰水泥所属的位于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后闲置的10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金华山经管会对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和构建物、苗木绿化等进行补偿,补偿总款为11200.00万元人民币。
l 本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l 本事项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l 本事项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l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需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但不需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一)鉴于,金华市政府正大力开发金华山旅游风景区,根据《金华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华山经管会”)拟征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水泥”)所属的位于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后闲置的10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并对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和构建物、苗木绿化等进行补偿,补偿总款为11200.00万元人民币。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以通信方式召开十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公司九名董事全部参加了表决,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处置资产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资产处置事宜不需报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双方情况
1、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为金华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全面负责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
2、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7862万元,其中本公司占95.25%,成立于1999年04月13日,经营范围:水泥、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纸制品、装潢材料销售;实业投资,品牌营销管理。石灰石采选销售(仅限办理分支机构)。
三、标的情况
(一)标的基本情况
涉及本次处置的资产是尖峰水泥所属的座落在赤松镇山口冯村的原金松水泥厂、原金华水泥厂三分厂和座落在罗店镇九龙村的原石灰厂,2008年淘汰落后机立窑产能后的闲置资产,共10宗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和构建物、苗木绿化等资产。土地使用权10宗,合计面积200,770.40平方米;房屋建筑物23幢,合计建筑面积11,365.27平方米,构筑物14项;苗木绿化共计125棵。
该部分资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查封、冻结、诉讼、仲裁等司法事项,也不存在妨碍资产转让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本次资产处置,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8〕610号)。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对于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法确定其评估价值;对于苗木绿化和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确定其评估价值。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单位:元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一、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
1,408,295.75 |
7,083,460.00 |
5,675,164.25 |
402.98 |
|
其中:房屋建筑物 |
1,024,933.35 |
5,155,220.00 |
4,130,286.65 |
402.98 |
|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
383,362.40 |
1,928,240.00 |
1,544,877.60 |
402.98 |
|
二、苗木绿化 |
|
361,400.00 |
361,400.00 |
0.00 |
|
三、土地使用权 |
10,092,123.41 |
104,532,480.00 |
94,440,356.59 |
935.78 |
|
合 计 |
11,500,419.16 |
111,977,340.00 |
100,476,920.84 |
873.68 |
本次评估增资较大,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02.98%、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935.78%,主要原因是该厂的土地取得时间较早,房屋建造时的成本较低,并经多年折旧、摊销后的账面值较低。
2、本次资产转让,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最终补偿款1120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华山经管会”或“甲方”: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尖峰水泥”或“乙方”: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拟于近日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收回赤松镇山口冯村的原金松水泥厂、原金华水泥厂三分厂和罗店镇九龙村的原石灰厂的10宗土地使用权。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和苗木绿化等,结合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金华金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和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价值评估,经双方友好协商补偿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1200.00万元(大写:壹亿壹仟贰佰万元)。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期在2018年12月31号前,支付总补偿款的30%为:人民币3360.00万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万元)。
第二期在2019年3月30号前,支付总补偿款的70%为:人民币7840.00万元(柒仟捌佰肆拾万元)。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五日内与甲方办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苗木绿化(按其现状)等实物移交手续。
(四)甲方应确保按双方约定时间、方式支付款项。甲方在未付清土地回收补偿款前,乙方仍有该土地使用权。甲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作为违约金(每满6个月利息上浮20%)。
(五)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六)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负责在3个月内将该土地内办公楼、食堂、仓库出租企业搬离,并办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苗木绿化(按其现状)等实物移交手续,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条件交付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已付补偿款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完全交付之日止(每满6个月利息上浮20%)。
(七)甲方付清二期尾款后,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注销手续,在本协议生效后于6个月内落实。逾期未办理,由于是乙方原因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已付补偿款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完全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满6个月利息上浮20%)。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1)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本协议获得各方有权机构的正式批准。
五、处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置的资产是尖峰水泥淘汰落后产能后的闲置资产,若本次资产处置能顺利完成,能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根据协议约定,预计将于2019年才能完成该项处置,所以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8年度的损益。若本次资产处置能根据相关支付、资产交接等协议条款的约定顺利完成,预计将增加处置完成当年子公司尖峰水泥的资产处置收益约为10050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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