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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尖峰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布时间:
2020-07-22
云南尖峰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本报讯 为切实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云南尖峰水泥公司总经理周纪平在安全例会上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学习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风险分级管控、危险源管理、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等制度措施,并强化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了从业人员六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义务,并强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四种行为。新《条例》还明确和强化了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况处以1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面临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条例》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了细化和完善,更具创新性和实效性。
为此,云南尖峰重点针对这些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宣传学习,安全环保处也向全体员工下发了学习通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认真抓实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新《条例》的施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刘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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