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2013-021(尖峰集团公司债上市公告书)-2
发布时间:
2020-08-05
(四)发行人设立、上市及股本变更情况
1、发行人的设立
尖峰集团的前身是金华市水泥厂,经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1988]100号”文批准由金华市水泥厂为主体于1989年8月8日组建浙江尖峰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经金华市人民政府以“金政发[1991]38号”文批准浙江尖峰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水泥制品厂联合,联合后的集团公司更名为浙江尖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3年以“体改生[1993]2号”文批准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1993年经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浙江计经企[1993]269号”文批准更名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升格为省批企业集团。尖峰集团于1993年3月19日变更登记,取得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4728065-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0,544,793元,其中国家股占总股本的61.10%,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8.35%,个人股占总股本的20.55%,已经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浙会验[1993]第286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
2、发行人发行上市
1993年,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3]18号”文批准尖峰集团发行的个人股股票上市流通。上交所以“上证上字[93]第2050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1,450万个人股股票于1993年7月28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尖峰集团”,证券代码600668。发行人股票上市时总股本为70,544,793股,其中国家股43,097,993股,占总股本的61.10%;法人股12,946,800股,占总股本的18.35%;流通A股14,500,000股,占总股本的20.55%。
3、公募法人股
根据1993年6月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法人股募集比价的函复》,1993年11月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浙经体改[1993]20号”文批准发行人将以1:2.3的溢价比例向社会募集法人股3,580万股,实际募集法人股15,116,100股。本次募集法人股结束后,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85,660,893股,其中,非流通股国家股43,097,993股,占总股本的50.31%;非流通股法人股28,062,900股,占总股本的32.76%;流通A股14,500,000股,占总股本的16.93%。1994年3月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浙经体改[1994]30号”文对此次增募进行了确认。募集资金已经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浙会验[1994]第103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
4、1994年送、配股
经发行人1994年4月8日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1994年4月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经体改[1994]58号文及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国资12号文批准,发行人以总股本85,660,8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2比例送股;根据金华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度国有股送配方案的意见》、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的书面声明,发行人将向全体流通股股东以10配15比例配股。本次送、配股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增加至124,543,072股,其中非流通股国家股51,717,592股,占总股本41.53%,非流通股法人股33,675,480,占总股本的27.04%,流通A股为39,150,000股,占总股本的31.43%。募集资金已经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浙会验[1994]第168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
5、1995年送股
经发行人1995年4月23日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以总股本124,543,0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10:2比例送股。本次送股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增加至149,451,686股,其中非流通国家股62,061,110股,非流通法人股40,410,576股,流通A股为46,980,000股。
6、1996年配股
经发行人1996年3月16日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6]5号”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11号”文批准,发行人以总股本149,451,686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配2.5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25号文及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77号文,国家股股东同意有偿出让国家股应配股份未认购部分15,195,265股;法人股股东同意有偿出让全部10,102,650股的配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5.4的比例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部分配售权。本次配股后总股本增加至186,809,330股,其中非流通国家股62,381,110股,非流通法人股40,410,576股,非流通转配股25,292,644股,流通A股为58,725,000股。募集资金已经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浙会验字[1996]第137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
7、1997年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发行人1997年6月6日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以总股本186,809,3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同时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送股和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280,213,995股,其中非流通国家股93,571,665股,非流通法人股60,615,864股,转配股37,938,966股;流通A股为88,087,500股。
8、1998年配股
经发行人1997年6月6日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浙江省证券管理委员会浙证委[1997]151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21号”文批准,发行人以总股本280,213,995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2股的比例实施配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7]107号文和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7]28号文批复同意,国家股股东同意有偿转让国家股应配股份未认购部分11,408,933股;法人股股东同意有偿转让法人股应配股份未认购部分12,096,994股,转配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除可按10:2比例认购本次配售股份外,还可按1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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