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临2016-021(利民化工合作意向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8-05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1
债券简称:13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近日与浙江利民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拟与其开展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合作。
l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l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l 本次签订的是合作意向书,是合作谈判的基础,该合作事项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近日与浙江利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控股)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拟以利民控股下属子公司的医药中间体业务板块为基础,开展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合作。双方拟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组建新公司,利民控股拟以下属子公司的医药中间体板块的实物资产出资,尖峰药业拟以现金出资;具体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另行协商。
(二)本次签订的是合作意向书,是合作谈判的基础。具体事宜尚需根据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结果进一步协商谈判。正式合作协议,还将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决策程序审议。
(三)该合作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利民控股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长濂村
4、注册日期:2016年4月11日
5、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长濂村
6、法定代表人:李峰
7、注册资本:利民控股的注册资本为5250万元,截至公告日的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
9、主要股东: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峰 |
1761.375 |
33.550% |
2 |
丽水市利和投资合伙企业 |
177.1875 |
3.375% |
3 |
丽水市利顺投资合伙企业 |
177.1875 |
3.375% |
4 |
丽水市利畅投资合伙企业 |
177.1875 |
3.375% |
5 |
丽水市利安投资合伙企业 |
177.1875 |
3.375% |
6 |
丽水市利齐投资合伙企业 |
259.875 |
4.95% |
另,李峰先生为上述2-6号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占丽水市利和投资合伙企业的2.22%,占丽水市利顺投资合伙企业的2.22%,占丽水市利畅投资合伙企业的6.67%,占丽水市利安投资合伙企业的2.22%,占丽水市利齐投资合伙企业的40.91%。
三、合作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合作拟以利民控股控制的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工)所属的医药中间体业务板块为基础进行搬迁改造,开展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合作。
(二)利民化工成立于1998年5月29日;现有注册资本3500万元,其中:利民控股占42.86%为第一大股东,李峰占15.6%;住所为浙江遂昌县庄山;主要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化工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等。化工板块的主要产品有:SP-80乳化剂、2-咪唑烷酮、1-氯甲酰基-2-咪唑烷酮产品。
(三)截至2015年末,利民化工的资产总额16937.42万元、资产净额5730.46万元,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14003.6万元(其中化工中间体的营业收入约4500万元)、净利润911.85万元;截至2016年1季度末,利民化工的资产总额16826.13万元、资产净额5827.94万元,2016年1季度的营业收入3269.12万元(其中化工中间体的营业收入约1388万元)、净利润 93.3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2016年5月10日,利民控股(甲方)和尖峰药业(乙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主要条款有: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拟以甲方现有的医药中间体业务板块为基础进行合作,并拟在遂昌县组建新公司,甲方拟以医药中间体板块的实物资产出资,乙方拟以现金出资,经营范围:主要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等,具体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另行协商。
(二)后续工作安排
1、双方共同成立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前期认证,并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2、甲方对拟出资实物资产进行确权和清产核资,做好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合作项目的选址安排、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工商登记、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等各项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务。
3、做好产品选择、投资概算等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
(三)排他事项
1、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简称:排他期),甲方及其控制的任何代表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寻求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事宜进行接洽、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协议或意向书(不论该协议或意向书是否对其有约束力)。
五、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做大做强医药业务的具体实施,如果该项合作能顺利完成,一方面将建立尖峰药业的医药中间体原料的生产基地,为公司医药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尖峰药业医药产业链的延伸发展。
鉴于本次签署的是合作意向书,尚需在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具体合作方式、投资规模等还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项目搬迁改造的选址、环境评价等还需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合作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度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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